正在阅读:市教育局最新公告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十堰观察 / 正文

二手房入驻.png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市教育局最新公告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4/25 12:38:5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 十堰市教育局 12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4月23日

十堰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公开征集

教育减负相关问题线索的公告》

聚焦过重作业负担、过重考试压力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教育违规收费

等四个方面重点问题

↓↓↓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家庭教育支出和家长相应精力负担,提升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教育减负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十教函〔2024〕27号),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教育减负专项行动,聚焦过重作业负担、过重考试压力、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教育违规收费等四个方面重点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并公开征集相关问题线索。为方便群众参与监督和反映问题,现将教育减负有关规范和监督举报方式公告如下。


教育减负有关规范


1.控制书面作业总量和难度。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三至六年级每天书面作业完成时间平均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不超过90分钟。不得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作业难度要符合国家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要求学生自批自改作业。

2.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批改作业。不得向家长摊派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下载App、关注公众号、使用小程序以及各类“点赞”“打卡”“评比”等指令性任务。

3.义务教育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或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考试。结合国家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进度进行考试命题,不出偏题、怪题。

4.义务教育学校期中、期末考试实行等级评价,考试结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不得按考试结果给学生调整分班、排座位。不得将初中各学期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和初三下学期模拟考试成绩与升学挂钩。

5.开齐开足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生命安全等课时。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学生刷题备考、讲授新课或集体补课。

6.学校要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小时体育锻炼和充足的课间活动,不得以“确保学生安全”等为理由限制学生必要的体育锻炼和课间活动。

7.统筹安排学校作息时间,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中学一般不早于8:0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

8.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私下组织学生开展有偿辅导或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不得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为培训机构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9.严禁学校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10.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各地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捆绑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严禁在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行为。不得要求或组织学生购买除“一科一辅”之外的其他教辅材料,不得推荐未经国家、省、州审查通过的教学资料。严格落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严禁在收费公示之外自立名目、越权、超标准收费。

11.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下达升学指标或以中高考升学率考核下一级党委和政府、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以中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联系电话:
0719-8699828、8699857

举报电子邮箱:
343540024@qq.com

来信来访地址:
十堰市北京北路72号十堰市教育局619室

来源 | 十堰市教育局

已有0人点赞

637609910401590259643603015.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