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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安全机关公布
5起典型案例
其中“境外间谍情报机
关窃取我稻种及制种技术案”
引发网友关注
国家安全机关查明: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为了捞取个人经济利益,朱某某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并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主要以高价购买种子为诱惑,朱某某及其公司为了拉拢客户、开拓市场,私下将我国禁止出口的杂交水稻亲本种子提供给对方进行试种。
为了逃避监管,朱某某还对稻种进行了精心的伪装——把亲本种子放在其他申报出口的集装箱里面,外面用纸箱包装。从外观上看,跟其他出口的商品包装是一模一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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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张小松)综合自央视新闻、@人民日报微博、网友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