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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2420元,他被前公司告了!张湾法院:全额退回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6/15 09:39:42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十堰晚报 作者:十堰晚报 4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员工已离职
公司却不慎多给他发了一笔钱
发现工作疏漏后
公司联系这位前员工
希望要回这笔误发的钱
却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
公司将其告上了法庭
……
日前
张湾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来看最终处理结果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市民马某从湖北某劳务派遣公司离职。同年10月,另一位同姓同名的马某入职该公司。由于公司财务人员未能及时清理离职员工的银行卡号等信息,错将本应该发给在职马某的2420元工资打入已离职马某曾经登记在公司的银行账户。

错误产生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与已离职的马某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希望对方能退回这笔2420元的错误打款。然而,收到钱的马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这笔钱。无奈之下,湖北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已经离职的马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马某退还上述2420元钱。

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李含玉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决定采用柔性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在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李含玉多次联系马某并对其耐心释法。在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后,马某陆续退还了1900元。


到了案件开庭的日子,马某并未到庭,也未退回剩余的520元钱。承办法官再次拨通马某的电话,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部返还,帮助其合理预判案件裁判结果,最终打消了马某的侥幸心理,其挂断电话后当即将剩余520元退还湖北某公司。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马某已从湖北某公司离职,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却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多拿工资,这部分工资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受到损失而另一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取利益与他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日常生活中,错转账、错发工资等事情时有发生。在交易往来中,转账人应当认真校对收款人账号及转账金额,避免因错误转账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而言,“不义之财不可取”,应当践行诚信原则、遵循善良的风俗习惯,及时主动返还不当得利,若拒不返还造成损失,还有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义之财不可取”
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
也是法律上的规定
切莫心存侥幸
逾越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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