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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李含玉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诉讼标的额小,决定采用柔性调解方式实现案结事了。在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李含玉多次联系马某并对其耐心释法。在告知其相关法律后果后,马某陆续退还了1900元。
到了案件开庭的日子,马某并未到庭,也未退回剩余的520元钱。承办法官再次拨通马某的电话,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部返还,帮助其合理预判案件裁判结果,最终打消了马某的侥幸心理,其挂断电话后当即将剩余520元退还湖北某公司。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马某已从湖北某公司离职,未提供相应的劳动,却因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多拿工资,这部分工资没有法律、合同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一方受到损失而另一方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遭受损失;三是获取利益与他人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
日常生活中,错转账、错发工资等事情时有发生。在交易往来中,转账人应当认真校对收款人账号及转账金额,避免因错误转账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对于不当得利的“受益人”而言,“不义之财不可取”,应当践行诚信原则、遵循善良的风俗习惯,及时主动返还不当得利,若拒不返还造成损失,还有可能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